
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(5 部分 24 条):AI 换脸拟声、AI 复活逝者、大数据杀熟、仿冒名人带货责任明确
9 月 7 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首次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。《意见》分 5 部分共 24 条:明确"以人为本、支持创新发展、筑牢安全防线"三项基本原则;依法规制 AI 换脸拟声、AI 复活逝者、网络开盒、人肉搜索、大数据杀熟、仿冒名人带货等侵权行为;明确自动驾驶/辅助驾驶事故赔偿、AI 产品责任、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过错推定;专章规定涉 AI 知识产权纠纷(侵权认定、开源软件法律责任、专利授权确权、技术合同履行、数据使用规范);明确"为训练 AI 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,一般不认定为侵权",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 AI 产业发展。同日发布 5 起典型案例,覆盖 AI 换脸拟声侵权、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任、AI 辅助驾驶事故等热点。
【新闻原文】
2026年9月7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首次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,由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,分5个部分共24条。
《意见》第一部分(第1-2条)明确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"以人为本、支持创新发展、筑牢安全防线"三项基本原则。第二部分(第3-11条)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,包括:(1)归责原则—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,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综合考量AI应用场景、自主化程度、技术透明度、潜在风险、开发者预防措施和使用者预见/控制能力;(2)"AI换脸拟声""AI复活逝者"——未经自然人同意,利用AI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/合成人声的,构成对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声音权益的侵害,操控其发表不实言论、降低社会评价的,构成名誉权侵害,受害者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;(3)"网络开盒""人肉搜索"——以刺探隐私为目的,用AI对公开信息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、泄露或侵扰私人安宁的,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;(4)"大数据杀熟"——针对同一商品/服务,经营者利用算法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的,承担侵权责任;(5)"仿冒名人带货"——利用AI实施且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;(6)自动驾驶/辅助驾驶交通事故赔偿,AI产品责任,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过错推定。
第三部分(第12-16条)专章对涉AI知识产权纠纷(侵权认定、开源软件法律责任、专利授权确权、技术合同履行、数据使用规范)作出规定,明确"为训练AI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,一般不认定为侵权",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AI产业发展。第四部分(第17-20条)探索完善事实查明/证据审查/不当取证的程序规则,并原则性规定对利用AI实施各类犯罪的依法惩治。第五部分(21-24条)健全审理和工作机制,包括技术调查官、专家陪审、跨部门协同、行业治理协同等。
《意见》明确禁止利用AI对未成年人实施"网络开盒""人肉搜索"等行为,要求平台在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"删除+屏蔽+断开链接+防止再次发布"的必要措施。最高人民法院同日发布5起典型案例,涵盖AI换脸拟声侵权、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任、AI辅助驾驶事故等热点。
【企服观察】
最高法24条意见是2026年中国AI治理领域最重磅的司法文件,对企业IT和企服行业的影响是"全栈式"的——从底层数据到中间层模型到上层应用,从B端到C端,从合同条款到平台合规到法务流程,全部都要在90-180天内做一轮"司法级"复盘。
第一,对所有"含生成式AI能力"的企服产品,意味着产品PRD必须新增"司法合规基线"这一行。具体包括:(1)用户协议/隐私政策必须明确"用户上传人脸/声音/他人肖像"时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边界和告知义务;(2)面向公众的AI服务(智能客服、AI主播、AI数字员工)必须做"二次确认+水印+反爬取+日志可审计"四项基础能力建设;(3)平台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的"必要措施"明确写入SLA——这意味着所有"AI内容托管"服务必须把"通知-删除-申诉-复核"流程系统化,法务/客服/工程的协同SOP要在2026年Q4前完成。
第二,对所有使用"开源大模型"做微调/部署的企服厂商,开源软件法律责任的明确是一把双刃剑。一方面,意见对"为训练AI合理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,一般不认定为侵权"给出了豁免,对数据来源合规是个重要利好;另一方面,对模型权重、训练代码、微调产物的"开源许可证合规""二次开发权利义务"必须做一次全量盘点——使用Llama/Qwen/DeepSeek/GLM/SD/Midjourney/ComfyUI等不同协议模型时,商业化使用、专利贡献、商标使用、训练数据来源的合规边界要重新画一遍。
第三,对所有"自动驾驶/智能驾驶"产业链上的企服厂商(车载OS、域控、ADAS算法、Robotaxi、辅助驾驶SaaS),意见关于"事故赔偿责任"的规定给出了清晰的归责原则: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民事赔偿。这意味着整车厂、Tier-1、保险科技、出行平台需要在2026 H2-2027 H1完成"AI驾驶事故责任链SLA"的产品化重做,包括但不限于:(1)事故数据"黑匣子"强制接入与司法鉴定接口;(2)保险公司UBI/事故定损模型与车端数据的合规传输;(3)Robotaxi平台乘客/行人/第三方受害方的多边责任分配。
第四,对内容平台和营销SaaS,"仿冒名人带货"和"大数据杀熟"两条入法是最有杀伤力的。生成式AI主播/数字人直播带货必须取得明确授权;电商/外卖/出行/票务等"千人千价"算法必须做"同一商品同一条件同价"基线审查,差异化定价需要有"成本/促销/会员等级"等可解释的合理理由。意见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支持,会在3-6个月内推动一波针对大平台的公益诉讼与集体诉讼,企服厂商应预先进行"价格歧视检测"工具的自查与第三方审计。
第五,对"AI Agent"类企服产品(AutoGPT、扣子、智谱AutoGLM、Anthropic Computer Use、阿里千问办公Agent等),意见关于"自主化程度"和"使用者预见/控制能力"的过错判断标准给出明确指引——Agent越自主,平台过错推定越重;Agent越依赖人类操作,平台过错越轻。这给行业带来的影响是:未来12个月企服Agent厂商会出现"产品分级",L1辅助型(轻平台责任)、L2半自主型(中责任)、L3全自主型(重责任)三档会逐步清晰,对应不同的合规预算、保险费率、定价模型。
第六,对AI数据合规/法律科技/电子证据等周边企服,是直接利好。意见要求"技术调查官、专家陪审、事实查明机制"建立健全,会催生一批"AI司法鉴定+AI证据保全+AI合规咨询"新公司;同时对区块链存证、时间戳、电子签章、AI内容溯源等业务构成需求增量。
给企服厂商的行动清单建议:2026 Q4前必须完成"AI产品司法合规体检"——把产品SLA、用户协议、数据处理清单、模型台账、开源协议清单、AI Agent自主化分级、平台通知-删除流程、价格歧视自查、内容水印与日志审计这8项做一遍盘点;2027 H1前完成"AI责任险/产品责任险"采购,并在产品宣传中明确"AI使用风险告知";长期看,把"AI伦理委员会"和"AI法务BP"设为标配岗位。这24条的本质,是把AI产业的竞争维度从"模型能力"扩展到了"治理能力"——后者会越来越成为B端客户真正买单的差异化点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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